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通用网址争议如何解决?

     为妥善解决解决通用网址注册人(通用网址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通用网址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通用网址争议,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定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解决办法),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按照程序规则,依照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相关通用网址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有关通用网址争议可通过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求得解决。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并不妨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与法院诉讼相比,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捷而经济的解决通用网址争议的途径。通用网址争议的裁决者均是知识产权、域名、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和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专家,裁决具有权威性。

二、如何启动CIETA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

     解决办法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为解决通用网址注册人(通用网址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通用网址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通用网址争议而制定的实体规则。该实体规则仅由经CNNIC  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实施。解决办法被纳入从而自动成为通用网址注册人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一部分。任何人就已经注册与使用的通用网址向CNNIC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且符合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通用网址持有人应接受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参与通用网址争议处理程序。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受理哪些通用网址争议?

     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之间的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仅限于由投诉人选定的,由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


四、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大致有哪些流程?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 投诉阶段  由投诉人按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
    2、 答辩阶段  由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按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书;
    3、 组庭阶段  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
    4、 裁决阶段  由专家组对案件予以裁决,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将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5、 执行阶段  如果裁决裁定所涉通用网址予以注销或转移,有关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程序规则,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书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如果投诉书形式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组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及时成立专家组,审理案件。专家组应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和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一般说来,整个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需时间大致为45天左右。


六、如何进行投诉?

     为方便通用网址争议的当事人进行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有投诉书提交指南(投诉书的提交)。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投诉书必须以电子文本和书面有形文本两种方式提交。

     中心提供以下电子文本投诉格式,供当事人使用:
    从WORD文档下载并自行完成格式投诉书做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至中心电子信箱domain@cietac.org

     采用格式投诉书进行投诉并不排除中心对投诉书所进行的形式审查,也不妨碍中心或专家组要求投诉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权利,也不成为投诉人胜诉的保证。

     包括所有附件在内的有形书面文件(含业经签署的正本及相应的副本)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以邮政快递寄送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投诉人应按照程序规则规定的通讯方式将投诉书(包括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及所有附件)副本发送被投诉人,并应同时将投诉书副本发送CNNIC及相应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

     投诉书应包括程序规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投诉人可对同一通用网址持有人所持有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投诉,并请求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投诉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有关程序事宜。投诉人如果聘请代理人,则应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被投诉人(通用网址持有人)的有关信息可向相应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查询。

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何时正式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八、如何进行答辩?

     根据CNNIC《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规定以及通用网址注册人(通用网址持有人)与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之间通用网址注册协议的约定,一旦第三方就有关通用网址进行投诉,通用网址持有人有义务参加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必须在程序正式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将视为缺席。中心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案件并予以裁决。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逾期提交的答辩将不予审理。此外,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如被投诉人缺席,专家组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类推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为方便通用网址争议的被投诉人进行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有答辩书提交指南(答辩书的提交)。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答辩书必须以电子文本和书面有形文本两种方式提交。

     中心提供以下电子文本答辩格式,供当事人使用:

   ● 从WORD文档下载并自行完成格式答辩书做为电子邮件附件提交至中心电子信箱domain@cietac.org

     采用格式答辩书进行答辩并不妨碍中心或专家组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权利,也不成为被投诉人胜诉的保证。

     包括所有附件在内的书面有形文件(含业经签署的正本及相应的副本)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以邮政快递寄送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被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答辩书的同时,应按照程序规则规定的通讯方式将答辩书副本(包括所有附件)发送投诉人。

     答辩书应包括程序规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被投诉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有关程序事宜。被投诉人如果聘请代理人,则应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有关案件文件如何送达?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这种指定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1、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2、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3、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程序规则向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以下方式提交并应同时遵守程序规则有关文件分数的规定:1、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2、通过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domain@cietac.org  );3、如双方同意,通过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除非程序规则另有规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所有文件应于下列情况下视为已经送达:1、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2、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3、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根据程序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照以上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时方查阅。

十、专家组何时并怎样成立?

     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任,在中心网站上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予以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专家组指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委托或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而自行确定的,负责具体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代表中心、CNNIC、注册服务机构和当事人的利益。

     负责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应由1名或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后或应当提交答辩书后成立。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通用网址争议由3人专家组审理,通用网址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

     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指定。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1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不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指定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十一、当事人可否请求专家回避?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当事人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十二、专家组应当如何审理和裁决案件?

     专家组应当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及证据对通用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和提交证据。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专家组应确保程序快速进行。除必须提交的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有关证据材料。正常情况下,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支付有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结论。

     在案件由3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理由,写名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正常情况下,裁决书字数不应超过8000字。任何不同意见均应附于裁决之中。专家组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中心可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在程序开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同一争议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案件程序也可因当事人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十三、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组建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将在收到专家组裁决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各方当事人以及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应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也就是说,除非有特殊情形,中心应在专家组成立后17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构。

十四、裁决的结果有哪几种?

     专家组在裁决中的裁定仅限于下列涉及通用网址自身状态变化的三种情形,不涉及任何金钱赔偿或律师费的补偿等救济方式及手段:
    1、  支持投诉人的请求,裁定将所涉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2、 支持投诉人请求,裁定将所涉通用网址予以注销;
    3、  驳回投诉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家组认为所涉争议不属于解决办法所规定的管辖范围,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

十五、所获胜诉裁决如何得以执行?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裁决应由所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如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注销已注册的通用网址,或将已注册的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在执行该裁决前等待10个工作日。在此等待期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表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不执行中心作出的裁决,并将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1、 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的一方已经撤回起诉或投诉,或者有关起诉或投诉已被驳回时,执行中心裁决;
    2、  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判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此种判裁;
    3、  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

十六、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起何作用?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或通用网址注册服务代理机构除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要求提供与通用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在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作用如下:
    1、  提供与通用网址注册和使用有关的信息,包括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其注册、被投诉人是现在的通用网址持有人(通用网址注册人),提供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络信息,以及,在必要时,提供通用网址注册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2、 阻止在案件程序开始后所涉通用网址被转移;
    3、 执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裁决。

十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起何作用?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管理机构。中心的管理包括:1、对投诉书的形式予以审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投诉书形式要求;2、与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联络确认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持有人身份,核实被投诉人详细联络信息;3、组织并确保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发送案件程序通知;4、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5、向当事人及有关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送达裁决书;6、其他确保案件程序顺利进行的程序管理事项。

     中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其本身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为管理机构,中心可对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程序性问题提供指导意见,接受当事人咨询,但不就案件实体问题发表任何意见。

     有关通用网址争议一经受理,中心即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案件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性协助,无权就与通用网址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