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见 问 题
1、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哪些争议?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短信网址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3、《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
4、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短信网址的条件是什么?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7、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8、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9、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10、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如何收费?
11、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费用如何支付?
12、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13、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短信网址吗?
14、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和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参与短信网址争议行政程序吗?
15、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短信网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16、在与短信网址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中被投诉一方可否求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17、从哪里可以获得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18、在投诉人已就短信网址提起投诉、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受理时经审查认定该投诉有缺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1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短信网址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20、如果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提交答辩或根本没有答辩,应如何处理?
21、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22、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23、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24、可以对短信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25、如何执行短信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1、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适用于哪些争议
答: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适用于因短信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短信网址应当限于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短信网址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可以向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指定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结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解决办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
3、《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
答: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短信网址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
4、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为使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四种情形同时具备。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短信网址的条件是什么?
答:《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短信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短信网址,其注册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短信网址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得到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的授权,成为可以受理短信网址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管理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
7、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一般来说,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争议解决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短信网址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参见程序流程图
8、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答: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9、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答:《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10、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如何收费?
答:争议解决程序的收费标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商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后制定。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专家组构成 | 短信网址数量 | 收费总额(元) | 管理费(元) | 专家费(元) |
1人独任 | 1 | 3,000 | 1,500 | 1,500 |
2 至5 | 5,000 | 2,000 | 3,000 | |
6至10 | 7,000 | 3,500 | 3,500 | |
10 个以上 | 8,000 | 4,000 | 4,000 | |
3人合议 专家组 | 1 | 6,000 | 3,000 | 3,000 (首席:1,500;其他: 750/ 人) |
2 至5 | 9,000 | 3,000 | 6,000 (首席:3,000;其他:1,500/人) | |
6 至10 | 11,000 | 4,000 | 7,000 (首席:3,500;其他1,750/人) | |
10 个以上 | 13,000 | 5,000 | 8,000 (首席:4,000;其他:2,000/人) |
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请注意:根据《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11、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费用如何支付?
答: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人民币帐户: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望京支行西坝河中里分理处
帐 号: 0200253009024902016
美元账户:
户 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 01384108094014
12、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答: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雇佣法律顾问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是有用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
13、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短信网址吗?
答:可以。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短信网址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短信网址提出。请注意,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短信网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14、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和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参与短信网址争议行政程序吗?
答:不参与。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短信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短信网址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15、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短信网址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将该情形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短信网址注销或转移,该短信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16、在与短信网址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中被投诉一方可否求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答:《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17、从哪里可以获得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答:点击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网站(www.mobnic.org.cn)上的短信网址信息查询系统,可以获得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18、在投诉人已就短信网址提起投诉、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受理时经审查认定该投诉有缺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5日内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其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起投诉。
1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短信网址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答:是。根据短信网址注册商和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之间的短信网址注册协议,后者同意参加任何与争议短信网址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
20、如果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提交答辩或根本没有答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针对短信网址投诉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21、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答:审理短信网址争议案件的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由1名或3名专家组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拥有专家名册,其中的专家都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为其学识渊博、富有经验、独立公正并且适合处理短信网址争议的知名人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以下标准为具体案件选择专家审理案件: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后或应当提交答辩的最后日期结束后5日内得以指定。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在被指定后直至裁决做出前,遇有专家死亡、不能履行职能或拒绝履行职能的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替代专家。
22、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短信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3、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答:案件专家组的裁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1)投诉人败诉,所涉短信网址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短信网址;或(2)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短信网址注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4、可以对短信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答:《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短信网址注销或转移,该短信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在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25、如何执行短信网址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答:《解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短信网址注销或转移,该短信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